交還土地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9年度,147號
TTDV,99,訴,147,20110630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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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147號
上 訴 人 姜在亮
被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
法定代理人 鄭仰生
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
      莊裕斌
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47 號請求交還土地事件,上訴人
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5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,257元,上開裁定業於100 年6 月6 日 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繳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為不合法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芳南
法 官 陳谷鴻
法 官 陳世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莊惠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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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