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4號
聲 請 人 李偉宏即金峻億企業行
相 對 人 騏崴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
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。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是本案尚未繫屬者,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本院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就本案 債權起訴,惟查命假扣押之法院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(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826號假扣押裁定),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 聲請限期起訴,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為之,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誤,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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