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0年度,28號
TTDV,100,司拍,28,2011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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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司拍字第28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
相 對 人 孫文彬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為民法第873條所明定 。又上開規定,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89年5月4日,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50萬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,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 務之清償,存續期間自89年5月2日起至99年5月2日止,債務 清償期、遲延利息及違約金,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 日期、利率及計收標準,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案外 人即高弘通運有限公司永大發通運有限公司於89年5月10 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購買車輛2000年份、 ISUZU廠牌、車號NM-648之大營貨車乙部,約定於91年12月 31日償還,利息按年利率20%計算,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案外人即債 務人高弘通運有限公司永大發通運有限公司尚欠1,499, 115元,屢經催討,迄未清償,依上開約定,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三、聲請人上項主張,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、附條件買賣契 書影本、帳卡影本、還款記錄等為證。又相對人、案外人即 債務人高弘通運有限公司永大發通運有限公司經本院依非 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,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而迄未陳述。從而,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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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司拍字第2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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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 面 積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權 利 範 圍 │備 考│
│號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 段 ○ ○ 段 │ 地 號 │目│ 平方公尺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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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│台東縣│卑南鄉 ○○○段 │ │529 │建│188.59 │全部 │孫文彬所有 │
│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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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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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大發通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弘通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發通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