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9號
原 告 陳銀章
原 告 高春英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之扣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原告訴之聲明分別為:一被告等四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11,663,563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四人翌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二)被告高春蘭應給付
原告17,30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三)被告高月英應給付原告70,651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故原告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1,751,521元(計
算式:11,663,563+ 17,307+ 70,651=11,751,521)。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為11,751,52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,488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異議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;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