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2810號
TTDV,100,司促,2810,20110630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2810號
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債 務 人 裴光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,及自
  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之利息。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 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 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