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60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
代 理 人 楊國禎
債 務 人 古明興
古明忠
古明貴
古金榮
忠明
古美麗即古米玉
古米桃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八
十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二
五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
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連帶負
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:第三人即被繼承人黃林春英於
民國81年10月8日邀債務人忠明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
借款新臺幣35萬元,約定至民國96年10月8日分180期攤還完
畢,並立有中長期放款借據。因第三人即被繼承人黃林春英
於民國82年12月24日死亡,債務人等依法繼承尚未依約攤還
所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。爰狀請發支付命令。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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