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506號
債 權 人 黃俊然
債 務 人 吳適凱
債 務 人 陳玉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
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