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88號
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債 務 人 劉偉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叁拾伍元,及自民
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(下
同)2萬元。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,
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
依年利率20%計付。
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(二)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12,035元,及自95年4月27
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,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
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
利息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
務人發給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
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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