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 告 周金倉 周慶鐘 周麗華 周美莉 周秀珠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被 告 吳健發 張溪村 陳寬純即陳家誼 李炎山 陳蔡天香 號 黃劉月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良被 告 黃嘉民 號 彭李諒 號 洪碩彥 劉陳美智 號 魏麗庭 號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魏福中被 告 林豐源 沈常夫 鎮北壇法定代理人 吳信成 號被 告 葉明清 蔡定國 許瑞芳 黃李惠美 號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黃文生被 告 鄭晴文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被 告 陳連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上午十時,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慧萍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