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國字,99年度,6號
TNDV,99,重國,6,201106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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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9年度重國字第6號
原   告 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憲
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律師
被   告 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
法定代理人 葉純松
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:
㈠緣莫拉克颱風挾豪大雨來襲期間,位於嘉義縣大埔鄉與台南 縣楠西鄉交界處附近柳藤潭峽谷之曾文水庫,於民國98年8 月8日17時許,總進水量為7,067秒立方公尺,因此水位標高 乃節節攀升至217.44公尺,其蓄水百分比已達73.2%,故曾 文水庫於該期間依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 定即應開始防洪運轉,以調節水量,俾發揮水庫之防洪功能 ,被告係曾文水庫之管理機關,負責該水庫之管理及運用, 卻延緩防洪運轉時間,以致造成曾文溪善化區段堤防,於同 月9日凌晨潰堤,導致洪水氾濫,而原告正位於臨近曾文溪 善化區段堤防之善化鎮溪美里72-36號公司之1樓廠房全淹沒 在水中,廠房內所有機械設備及產品等,悉因大水浸泡而毀 壞。
㈡被告對曾文水庫防洪運轉時機遲誤及洩洪不當: ⒈氣象局發布莫拉克颱風警報後,被告於98年8月6日下午14時 ,成立緊急應變小組,其水庫管理中心,即24小時全天監測 集水區降雨量、上游進水量、下游河道水位情形;氣象局降 雨預報、颱風路徑、水庫水位及進水情形等。嗣於7日上午7 時,先開啟永久河道放水口放水30秒立方公尺。而8日上午8 時,則再開啟發電放水口調節放水50秒立方公尺。迨當日下 午15時,已達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15點第1款規定(即颱風 或豪雨情況時,水位215公尺,進水量5,000秒立方公尺)得 開始防洪運轉。但被告在該水庫尚有滯洪空間下,經衡量後 ,乃暫再觀察並預作洩洪準備工作。直至當日下午7時,始 傳真各媒體、水利署、第六河川局、台南縣政府及各鄉鎮發 布曾文水庫將於98年8月8日20時30分洩洪警報,洩洪當時固 依規定先開啟溢洪道第2號閘門,然隨發現該2號閘門戶外配



電箱被強風吹開,配電盤有受潮情形,爰緊急啟動柴油引擎 ,而延至當晚21時許,始緩慢拉起2號閘門(放水300秒立方 公尺);21時30分時再開啟3號閘門(放水350秒立方公尺) ,及1號閘門(放水250秒立方公尺),此時溢洪道之三道閘 門已全開,併同永久河道放水口放水90秒立方公尺,合計以 最小放水量990秒立方公尺洩洪。爾後每半小時逐步加大放 水量,2 3時調高至2,790秒立方公尺。當時曾文水庫進水量 已達11, 729秒立方公尺;而氣象局又於當日晚上22時許, 緊急上修降雨量為1700至2200毫米,顯示後續降雨量將會很 大,若仍依防洪運轉逐步加大洩洪量,恐緩不濟急。是以被 告遂依運用要點之規定實施緊急運轉,而連續9小時以超過 5,490秒立方公尺之放流量洩洪,最大時且高達8,367秒立方 公尺。衡以曾文水庫下游河道所能容納之洩洪量,顯已逾其 堤防之忍受標準,是以曾文溪善化區段堤防,於同月9日凌 晨潰堤,導致洪水氾濫,被告未提早洩洪,以資因應,難謂 其決策允妥適當。
⒉次查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18點規定:「南水局應於溢洪道洩 洪開始一小時前,由該局將洩洪量迅速向下游地區發布洩洪 警報,並以電話及傳真通報經濟部水利署及轄區內台南縣、 市政府、消防局、警察機關、第六河川局及嘉南農田水利會 ,迅速轉知下游居民。開始洩洪運轉之第一小時,並應以最 低容許洩洪量洩放,以示警告」。又水門操作規定第4點第3 款規定:「溢洪道閘門啟閉規定:(三)閘門之開啟,應自最 小容許流量開始,第一號閘門為250秒立方公尺,第二號閘 門為300秒立方公尺,第三號閘門為350秒立方公尺。閘門開 啟順序依序為第二、三及第一號閘門;關閉時反向操作。」 故曾文水庫於98年8月8日21時,開始防洪運轉時,應依前開 規定,溢洪道之放流量應以最低容許量300秒立方公尺洩放 以示警告,方符規定。惟依曾文水庫水文資料表可知,曾文 水庫洩洪運轉之第1小時之洩洪量即為450秒立方公尺,顯與 開啟溢洪道閘門應自最小容許流量開始洩洪以示警告之規定 相悖。
⒊復查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:「設有洩洪閘門之水庫, 於洪水期間水庫水位上升段,其最高放水流量,不得大於流 入水庫最高流水量;水庫放水流量之增加率,不得超過該水 庫流入之最高增加率。但有危及水庫安全之虞時,得依前條 防洪運轉及緊急運轉措施辦理。」;運用要點第16點第1款 規定:「防洪運轉時水庫之放水量,應依下列規定:(一)在 洪峰流量未過前,洩洪量超過2250秒立方公尺時,洩洪量之 增加率應小於水庫進水流量之最高增加率。水庫水位標高超



高230公尺時,或水庫水位及進水量達到附表四之設計洪水 情況時,即以最大容許量放水。」;水門操作規定第4點第5 款規定:「溢洪道閘門啟閉規定:……(五)防洪運轉時, 洩洪水量大於900秒立方公尺時,三座閘門應同時操作,並 維持同一高度。閘門開度每小時得調整一次。每次調整增加 之洩洪量不得超過1500秒立方公尺。颱風或豪雨情況下,可 視情況每30分鐘週整一次,每次調整增加之洩洪量不得超過 1000立方公尺。」但由曾文水庫水文資料表可知,該水庫於 98年8月8日22時,洩洪量為540秒立方公尺,同日23時洩洪 量為2,790秒立方公尺,放水增加率為2,250秒立方公尺,除 已大於水庫進水量之最高增加率2,051秒立方公尺外(98年8 月8日20時至21時),亦超過其每次調整可增加之洩洪量,而 有違前開規定。另98年8月9日3時,曾文水庫洩洪量為5,490 秒立方公尺,同日4時之洩洪量為7,766秒立方公尺,其增加 之洩洪量多達2,276秒立方公尺,亦與前開水門操作規定第4 點第5款之規定相悖。且同日13時許,水位及進水量逐漸降 回230公尺及6,24 1秒立方公尺,然被告機關卻仍持續以7,8 21秒立方公尺之高放流量洩洪,增加之洩洪量亦達1,580秒 立方公尺,而有違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第4點第5款規定。 ㈢被告無視中央氣象局一再上修莫拉克颱風之預估雨量,而未 依運用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,於水庫符合洩洪運轉條件時, 及時洩洪,竟等到水庫達警戒危險水位時始一次洩洪,且其 後續之洩洪量亦未依前開規定為之,已嫌怠忽職守。又因放 水閘門配電盤受潮情事,而延後開啟洩洪閘門時間,亦見其 平日就相關設施,疏於管理維護。被告執行曾文水庫洩洪職 務時,未盡其防洪運轉之職權能事,實為曾文溪善化區段堤 防潰堤,造成原告公司廠房淹水之主因,致原告受有損害, 是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被告自應依國家賠償法負賠償 責任。
㈣對被告抗辯之陳述:
⒈台灣南部地區,於莫拉克颱風來襲期間,各地區雨量驚人, 且中央氣象局又一再上修降雨量。故被告本其專業立場,依 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15點第1款規定,於水庫水位及水庫進 水量達到附表二所示時,自應及早洩洪資為防範,據曾文水 庫水文資料表顯示,98年8月8日17時該水庫水位已達217.44 公尺,平均進流量為7,067秒/立方公尺,故當時乃合法且實 際可行之最早放水時刻。惟被告錯估情勢,以致曾文溪善化 區段堤防,因其不當洩洪而潰堤。
⒉被告機關是專業單位應知悉颱風或豪雨來臨情況時,應預先 洩洪以增大水庫滯洪空間,避免在河道滿水位情況下洩洪導



致暴漲而溢堤,水庫運用要點第15點第1款規定附表二之所 以訂定得防洪運轉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,乃慮及颱風或 豪雨情況時,即使降雨立刻停止,集水區退水效應下,短時 間內仍會將水庫水位推升之故。是以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15 點規定,颱風或豪雨情況時,水位及水庫進水量達到一定數 據時,得防洪運轉,被告機關竟以為該水庫猶有滯洪空間, 而遲至當日19時水庫水位已達220.28公尺,進水量6,298秒/ 立方公尺時,才開始洩洪,而導致曾文溪善化區段堤防潰堤 洪災為患。
⒊莫拉克颱風來襲期間,曾文溪流域有豪大雨,則曾文溪必然 河水暴漲,而台灣係屬海島高山地形,其河川特性每流短坡 促,一遇暴雨,洪水流速往往為平日之數倍甚或十數倍。故 曾文水庫鉅大之洩洪量,無須耗時2小時始到達大內鄉。水 流量乃流速乘以截面積(河道)得之。而溢堤後水位既呈飽 和狀態,在截面積不變下,水庫放流量高峰結合最大降雨量 ,當然使流量益加洶湧狀大,而流速亦必呈現正相關。是以 洪水流速迅捷時,其將增加對河堤之破壞力,被告於豪雨時 洩洪,當然有過失,且與原告廠房淹沒,財物受損亦有因果 關係。
㈤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42,893,768元,及自99年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五釐計算之利息。原告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抗辯以:
㈠原告並未依法指出被告執行公務違反何項規定?有何疏失? 而原告之損失與被告之行為有何因果關係?且被告並無任何 違反規定之行為,原告所引監察院報告並無具體被告違反規 定之指摘,亦無與本件原告之損失因果關係之事證。 ㈡被告並無過失:
曾文水庫防洪運轉依據運用要點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辦 理,氣象局發布颱風警報後,被告於8月6日下午2時成立曾 文水庫緊急應變小組,曾管中心全天24小時監測集水區降雨 量、上游進水量、下游河道水位情形及氣象局降雨量預報、 颱風動態、水庫水位及進水情況等。8月7日7時被告先開啟 永久河道放水口放水,8月8日8時再開啟發電放水口調節放 水;被告一切操作皆依規定辦理,並無違失,自無國家賠償 責任。
⒉水文氣象條件瞬息萬變,充滿各種不確定之因素,任何人都 無法預知下一小時集水區降雨量是否增加或暴雨尖峰流量已 否到達,尤其本次之雨量經比對頻率年,係屬1000年以上, 近萬年頻率之大洪水,且洪峰流量、最大降雨量,及集中降



雨地區原已無法估測,此次集中在本水庫集水區之情事,以 現有儀器及方法,尚無法確切預測,僅能依過去經驗及當時 之水文資料,在確保大壩安全之前提依操作規則臨機應變, 始可將災害減至最低。故水庫運轉操作現況係能就當時氣象 預報、颱風路徑、上游降雨及進流量、下游水位之高低予以 綜合研判,無法事前預測,僅能就現場事態依規定隨機應變 ,被告之職員及應變小組皆克守職責,無人疏忽或鬆懈,並 無過失,自無任何責任。
⒊水庫係兼具蓄水利用、防洪、滯洪功能,若水庫尚有滯洪空 間條件,在不危及大壩安全情形下,能夠儘量將進流水滯洪 於水庫內,發揮水庫之功能。8月8日當日之降雨量無停止跡 象,氣象局又於短時間內上修雨量至1100至2200及2200至 2900mm,顯示每小時雨量變化太大,水位陡升洪峰進流量又 超過1000年洪水頻率,接近水庫設計最大洪水量12430CMS, 已威脅大壩安全,依「曾文水庫運用要點」第4章規定,即 行適當合法操作,有效發揮其滯洪功能,降低洪峰流量3362 CMS。
㈢淹水原因與被告並無因果關係:
⒈本件98年8月8日莫拉克水災,其洪水已逾200年以上之洪水 量,遠遠超過曾文溪河堤及相關水利設施之設計容量,原告 等所在地區之淹水乃天災所致,與被告之曾文水庫洩洪操作 無關。
⒉由於98年8月8日曾文溪下游地區降下超大豪雨,曾文溪河川 水位上升,依據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提供資料顯示,曾文溪橋 新中水位站8月8日14時即達1級警戒水位(標高12.27 公尺 )暨該日18時沿線各水位均達1級警戒水位,當時已陸續由 媒體及下游民眾來電得知麻豆、官田部份地區有淹水情事; 又據被告在曾文溪所設水位站資料8月8日22時玉峰橋水位( EL:21.41公尺)距堤頂僅(EL:22.07公尺)剩約0.5公尺 ,顯示曾文水庫未洩洪前,曾文溪下游水位即已暴漲至接近 溢堤。
曾文水庫於8月8日19時發布警報給予下游地區民眾遠離河床 之預警時間,當日20時30分開始閘門洩洪,洩洪量依規定自 每小時300CMS開始逐步加大放水量至8月9日零時放水量每小 時6,256CMS,估計每小時以300CMS之洩洪量增加曾文溪水位 約0.01至0.02公尺,每小時以6,256CMS之洩洪量增加曾文溪 水位約2.2公尺,以曾文水庫放流量至大內鄉需時1至2小時 核算,300cms最小流量到達大內鄉時間約8月9日零時,6,25 6cms流量到達大內鄉時間約為8月9日1時。惟據水利署第六 河川局表示,大內鄉於8月9日零時10分已溢堤,其淹水深度



加上原由內水無法排出部分計約有1公尺左右,該資料顯示 曾文水庫8月8日23時30分所大量洩放6,256 cms水量尚未到 達大內鄉前,大內鄉堤防已先出現溢堤情事,故曾文溪下游 溢堤及淹水係因下游降雨量大,水位驟升,已超過河川設計 排洪量,再加上適逢滿潮,內水無法排出所致,被告所大量 洩洪之水量到達時,將因溢堤或潰堤而全面漫流,提高淹水 高度;至於下營鄉及學甲鎮非屬曾文溪下游沿岸範圍,其淹 水原因被告實無從得知。
⒋原告執著於被告洩洪量8,376CMS,並據此指為被告未依規定 而延遲開啟閘門,致使原告受災之原因,惟被告係98年8月9 日早上7時洩洪量為8,376CMS,而8月9日早上時,原告所指 之災害或罹難時點為8月9日凌晨或清晨,原告所提之災害原 因與被告無關。
㈣被告並無提前或延至滿水位EL:225公尺時才洩洪之情事: ⒈依運用要點第15條第1款之規定:「颱風或豪雨期間,水庫 水位超過EL:223.00M或水庫水位EL:215.00M水庫進水量達 5000CMS時,得開始防洪運轉」,又「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 定」第4條第3款規定其放水應從第2號閘門之最小放流量300 CMS開始,而其最低水庫水位必需達EL:216.1公尺左右。8 月6日10時原氣象局預測嘉義山區總雨量為500至800mm,後 於8月7日16時雖上修至1000至1400mm,依此預估總雨量值核 對8月8日下午16時之水庫滯洪空間尚有2億5千萬立方公尺以 上,若此時開啟溢洪道洩洪恐將造成曾文溪下游麻豆鎮、官 田鄉部份地區已淹損情形加劇及抬高下游水位(北勢洲橋8 月8日17時EL:16.76公尺距場頂高僅剩3公尺)將形成溢堤 ,且當時進水量有減緩趨勢(由17時7067CMS降至20時5900C MS),經綜合評估考量再觀察上游進水量、雨量及下游水位 上漲情形再行做決定是否洩洪。
⒉惟水文氣象於颱風期間瞬息萬變,因莫拉克颱風滯留,降雨 量持續增加,實際雨量超過預測雨量,8月8日19時當時降雨 量,已達363.8mm,蓄水位急速升到EL:220M以上,集水區 降雨及進水量持續增加,且此時氣象局再上修雨量至1400至 1800mm,為確保水庫大壩安全,在符合「曾文水庫運用要點 」第15條第1款之規定下決定開始進行防洪運轉操作,並依 據「曾文水庫運用要點」第18條規定於19:00發佈新聞稿通 知曾文溪下游鄉鎮公所及各傳播媒體,並自20:30開啟溢洪 道閘門,先以最小量放出警告民眾,後再逐步加大放水量, 而8月8日19:00曾文水庫水位為EL:220.28公尺,故並無提 前或延至滿水位EL:225公尺時才洩洪之情事。 ㈤曾文水庫之水閘門之開啟令與洩洪之水量自溢洪道排出,中



間約有30分鐘之間隔,而8月8日20時下令防颱洩洪開啟閘門 ,20時30分二號閘門開啟洩洪量逐步增加為300cms,隨後開 啟三號門350CMS(至22時三號閘門開啟時,依當時之開啟速 度及水量約150CMS,故當時溢洪道之排水量為450CMS)。因 此,原告誤解水庫洩洪閘門之開啟操作,而有所誤會。 ㈥曾文水庫洩洪道最低水位設計為標高213公尺,亦即曾文水 庫內水之水位標高必須超過213公尺始可洩洪,否則,水庫 內水未達洩洪高度,縱然閘門全開,亦無法洩洪。 而8月8日14時曾文水庫之內水水位為標高213公尺,尚未達 洩洪水位,而17時水位雖達標高217公尺,但當時行政院之 抗旱蓄水命令尚未撤銷,且氣象局之雨量預測量尚未精準向 上修正,故未達被告之防颱洩洪標準。
㈦所謂自由流放水狀態,指水庫閘門全開,此時由水庫蓄水位 自然放水,放水量依當時水庫水位而定,無法由閘門調整或 控制放水量,水庫水位高,則放水量大;水庫水位低,則放 水量小,故自由流之放水狀態之放水量,僅能由當時之水位 推估計算放水量。再者,因水位變化無法立即估算精確放水 量,故自由流放水量常於稍後再更正精確放水量。惟更正自 由流放水量並不影響下游河川安全或流量。
㈧原告提出之照片及公函並無法證明與被告之行為有過失或損 失與被告之行為有何關連性,且國稅局之公函僅作為原告營 業損失抵免稅負之用,並無法證明原告之損害內容及金額。 ㈨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㈠原告公司廠房位於曾文溪下游善化區段堤防附近,於98年8 月8日莫拉克颱風來襲期間,因該地區堤防潰提,導致原告 工廠廠房淹水。
㈡依照水災時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及曾文水庫水門操作規定,於 98年8月8日下午5時的蓄水位達217.44公尺、進流量7,067秒 /立方公尺,依上開規定得開始防洪運轉,而被告是在98年8 月8日下午7時決定於下午9時開始進行防洪運轉。 ㈢被告對於原告受災所提出的照片及向稅務機關申請報備固定 資產及貨品之損失資料形式上不爭執(本院卷11至33頁)。四、按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 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,請求權 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。本件原告因認被告執行防洪運轉決策及操作不當,超 過曾文水庫下游河道所能容納洩洪量,以致善化段堤防潰堤 ,造成原告廠房淹水,機器設備及產品受損,原告已於99年



4月26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惟被告於99年6月4日拒絕賠 償,此有原告提出99年6月4日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水 南曾字第09950024280號函1份在卷可憑。揆諸首開說明,原 告提起本訴,程序上並無不合,合先敘明。
五、本件兩造爭執之事項在於:被告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 第2項、第3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?
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,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先不能舉證,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 能舉證,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(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國家賠償法第2條 第2項前段所定:公務員於執行職務、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,應具備㈠行為人須為公務員、㈡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之行為、㈢須係不法之行為、㈣須行為人有故意過失、㈤ 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、㈥須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有相 當因果關係之要件,始足相當。復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 ,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,致人民生命、身體或 財產受損害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惟所謂公共設施之 設置有欠缺,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,即存有瑕疵而言;管 理有欠缺者,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,怠為修護致 該物發生瑕疵而言。又人民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,尚 須人民之生命、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,與公有公共設施之 設置或管理之欠缺,具有相當因果關係,始足當之。亦即在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況下,依客觀之觀察 ,通常會發生損害者,即為有因果關係,如必不生該等損害 或通常亦不生該等損害者,則不具有因果關係(最高法院著 有95年台上字第923號判決要旨參照)。
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屬公務員執行防洪運轉之措施不當及被 告未善於保管閘門戶外配電箱致遲延啟動閘門,導致放水量 超過曾文水庫下游河道所能承受之洩洪量,造成善化段堤防 潰堤,位於沿岸之原告廠房因而淹水等情,固據提出被告所 不爭執之現場淹水照片、財物損壞照片、曾文水庫水情資料 表及監察委員調查報告等件為憑,惟被告以:伊係因豪大雨 異常,有潰壩之虞,乃實施緊急運轉,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 法行為,且伊洩洪前,曾文溪下游即因雨水量甚多內水無法 排出,沿岸鄉鎮已有淹水情形發生,縱伊提前放水,只會造 成曾文溪沿岸提前淹水,並無法防止潰堤或溢堤情事發生等 詞置辯,經查:




⑴莫拉克颱風來襲期間,帶來超豪大雨,當時台南縣(合併改 制前)境內超過半數鄉鎮市降雨量大於200年之暴雨頻率, 破紀錄豪大雨超過河川治理保護標準100年頻率,導致河川 溪水暴漲溢淹等災情,又因曾文溪規劃堤防高為100年洪水 頻率年8,030CMS,然因莫拉克颱風挾帶之豪大雨,曾文水庫 洩洪量達8,367CMS,再加上主要支流流量於匯流後總計12,6 47CMS,遠超過曾文溪治理保護標準,致使曾文溪多處潰堤 及溢堤,並使鄰近鄉鎮淹水嚴重等情,有台南縣政府98年10 月6日函附資料可稽【參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 字第2367號偵查卷(以下簡稱偵查卷)172頁以下、221頁以 下)】。
⑵次查,曾文水庫正常滿水位值,汛期間為標高225公尺,非 汛期間為標高227公尺,有效容量583.14百萬立方公尺,壩 頂標高235公尺。而依偵查卷附曾文水庫自98年8月7日至98 年8月10日止每小時之防洪運轉資料,概況如下說明:(蓄 水量單位為百萬立方公尺)①8月7日08時,水位197.15公尺 ,蓄水量為165.40,放水量為0。8月7日09時,水位197.57 公尺,蓄水量為169.72,放水量為30CMS。8月8日21時,水 位223.33公尺,蓄水量為520.21,放水量90CMS。此38小時 期間內,水位逐漸增高至最高為223.33公尺,蓄水量最高為 520.21,尚未到達水庫之有效容量,放水量最高為140CMS。 ②8月8日22時,水位225.29公尺,蓄水量為553.27,放水量 540CMS。8月9日07時,水位230.96公尺,蓄水量為656.57, 放水量83 38CMS。8月9日08時,水位230.94公尺,蓄水量為 656.19,放水量8367CMS。此10小時期間內,水位逐漸增高 至最高為230.96公尺,蓄水量則超過水庫之有效蓄水量,放 水量亦逐次增加至最高8367CMS。③8月9日09時,水位230.7 9公尺,蓄水量為653.32,放水量8312CMS。8月9日14時,水 位229.6 0公尺,蓄水量為630.73,放水量7141CMS。8月9日 20時,水位227.86公尺,蓄水量為598.55,放水量1560CMS 。此11小時期間內,水位逐漸降低,放水量亦逐次減少至最 少156 0CMS。水庫蓄水量最低為598.55,仍超過水庫之有效 蓄水量。④8月9日21時,水位228.20公尺,蓄水量為604.75 ,放水量1110CMS。8月10日24時,水位227.94公尺,蓄水量 為600,放水量1560CMS。此27小時期間內,水位維持在228 公尺左右,放水量則維持為1110CMS至1560CMS,水庫蓄水量 最低為600,仍超過水庫之有效蓄水量(見本院卷50至51頁 )。
⑶另依卷附8月8日及9日曾文水庫下游河川狀況資料,概況如 下(見本院卷53頁正背面):①二溪大橋:8月8日0時起至



23時許,水位高度自13.88公尺上升至21.86公尺,當日16 時之水位為18.77公尺,最高水位為23時50分至22.12公尺。 8月9日0時起至23時許,水位高度自22.59公尺上升至當日2 時20之最高23.59公尺,之後再逐漸降低至23時之最低15.82 公尺。②曾文溪橋:8月8日0時起至23時許,水位高度自 9.04公尺上升至16.21公尺,當日16時之水位為13.34公尺, 最高水位為23時50分之16.36公尺。8月9日0時起至23時許, 水位高度自16.60公尺上升至當日4時20之最高18.41公尺, 之後再逐漸降低至23時之最低12.27公尺 ⑷再依據曾文水庫下游水位日報表所示:中正橋水位計於8月8 日23時偵測出60.72公尺後,隨即遭水淹沒。走馬瀨水位計 於8月8日23時偵測出41.35公尺後,隨即遭雨水侵入故障。 玉峰橋水位計於8月9日0時偵測出21.81公尺後,隨即遭水淹 沒而數值異常。北勢洲橋水位計於8月9日0時偵測出19.48公 尺後,隨即遭水淹沒而數值異常。曾文溪橋水位計於8月9日 0時偵測出16.11公尺後,超出偵測範圍而數值異常,於4時 許遭洪水沖走。麻善橋水位計於8月9日0時偵測出12.30公尺 後,超出偵測範圍而數值異常。二溪大橋於9日2時20分最高 水位為23.59公尺,橋附近的堤防約20公尺左右、曾文溪橋 於9日4時20分最高水位為18.41公尺,其堤防高度約16公尺 ,依據上開觀測資料,曾文溪水之水位高度,於8月8日23時 至8月9日4時許達到最高水位,山上鄉、大內鄉、麻豆鎮及 善化地區○○○段河水甚至溢過堤防。另大內鄉石子瀨堤防 右岸及善化鎮六分寮堤防,因8月9日凌晨溪水溢堤,然尚未 潰堤,於8月10日水位消退後,因堤防遭水淹沒受損,退水 時因水流運動而致堤防潰堤(見本院卷53、54頁,偵查卷16 6至171頁)。
⑸依偵查卷附之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台灣南區氣象中心函98年10 月9日函附之累積雨量圖資料及中央氣象局網路資料(見偵 查卷179頁以下及306頁)顯示,曾文水庫上游嘉義縣阿里山 鄉馬頭山雨量站8月9日之總雨量為2240mm,曾文水庫上游之 山區2日累積雨量均超過1200或1500mm(嘉義8月份之平均雨 量為376.1mm,臺南8月份之平均雨量為387mm,年雨量約200 0mm),而曾文水庫8月8日23時之進水量為11729C MS,已超 過1000年洪峰流量10720CMS,本次颱風期間降雨均在曾文水 庫上游,且降雨量頻率均大於200年之暴雨頻率。 ⑹被告固不爭執依水災時適用之曾文水庫運用要點及曾文水庫 水門操作規定,於98年8月8日下午5時的蓄水位達217.44公 尺、進流量7,067秒/立方公尺,得開始防洪運轉,而被告是 在98年8月8日下午7時決定於下午9時開始進行防洪運轉等節



。惟有關曾文水庫之防洪運轉規定,颱風或豪雨情況時,水 庫水位超過標高223公尺或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達到附表 二之水庫水位(215公尺)及水庫進水量(5000C MS),「 得」開始防洪運轉,但水庫進水量及水庫水位達到同條第二 款之情事時,「得」開始防洪運轉。非颱風或豪雨情況時, 水庫水位超過標高227公尺或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達到附 表三之水庫水位及水庫進水量,得開始防洪運轉等語。是防 洪運轉之決定,係以水庫水位標高及進水量為標準,預期雨 量並非決定因素之一,依據氣象局海上陸上颱風警報,於8 月6日下午開始,即預報中南部地區將有大豪雨,山區有超 大豪雨發生之機率,直至8月8日16時15分之颱風警報,「臺 南曾文」自8月6日0時至8月8日16時止,累積雨量已達998mm ,而中央氣象局雨量預測(8月8日16時)嘉義山區總雨量為 1000至1400毫米,依據上開運轉資料,水庫水位於8月8日16 時,水位215.79公尺,進水量為5797CMS,該時起,雖可為 防洪運轉,然當時蓄水量僅為401百萬立方公尺,換言之, 曾文水庫滯洪空間尚有250百萬立方公尺,而氣象局的雨量 預報在98年8月8日16時是預測1000到1400毫米,離蓄水容量 還有距離,而之後因曾文水庫水位一直上升,於8日20時30 分許,開啟2號閘門,8日21時30分許,開啟1號及3號閘門, 可見曾文水庫於8月8日20時30分許,始開始為防洪運轉,當 時之水位為221.59至223.33公尺之間,蓄水量為491至520 (百萬立方公尺),進水量為5900至9721CMS,決定防洪運 轉洩洪之時間,並不違反上開規定。
⑺再者,曾文水庫水位於8月8日20時起至23時止,每小時水位 陡升約2公尺,依據曾文水庫運用要點第5條第13款第1目規 定,曾文水庫管理局研判當時有發生可能危及壩體安全之緊 急情況,而有潰壩之虞,遂自8月8日22時至8月9日08時止, 放水量自540CMS遽增至8367CMS,此期間大量洩洪,造成曾 文溪河川水位暴漲,曾文溪山上鄉、大內、麻豆、善化地區 ○段河水溢堤,溪水自二溪大橋右岸往大內鄉流,之後再從 (大內)石子瀨堤防流回曾文溪,另自(善化)六分寮堤防 淹過後淹沒善化六分寮農場,再從蘇厝堤防舊堤流入曾文溪 ,另因為麻豆鎮之胡蘆埤水門過低,曾文溪的溪水漫過水門 及官子田堤防而淹入麻豆鎮及官田鄉渡頭村。曾文水庫自8 月8日22時起至8月9日8時止,水位自225.29公尺陡升至230. 94公尺,此10小時期間內,放水量亦從540、2790、6346增 加至最高8367CMS,於短期間內大量洩洪,水庫水位自8日22 時至22 5.29公尺上升至8月9日4時之230公尺,斯時起至8月 9日12時止,水位均維持在230公尺,另水庫蓄水量則自8月8



日23時起至8月10日15時許,均超過有效蓄水量,換言之,8 月8日22時起至8月9日4時許,水庫雖大量洩洪,同時水庫水 位均維持在滿水位之上,曾文水庫之大量洩洪,雖造成曾文 溪山上、大內、麻豆及善化地區淹水,然應可認係維護大壩 壩體安全之不得不採取之措施,如潰壩或將造成下游臺南縣 29個鄉鎮更大之危害。
⑻末者,據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副教授周乃昉、臺灣 大學土木工程系李天浩等人著莫拉克風災期間曾文水庫洩洪 對下游淹水衝擊之探討「...摘要...而在水庫洩洪之 前,下游曾文溪河道已超過警戒水位,甚至部分河段已接近 溢堤,沿岸地區亦有多處積水,.....。六、結論本文 假想五種曾文水庫放水情境,經模擬比較其在下游河道之洪 水過程,由於莫拉克颱洪近於設計洪水,水庫運轉並無減量 放水空間,因此即使提前3小時放水,兩者的放水歷線,尤 其洪峰段,幾近相同,下游河道的溢堤狀況與實際洩洪過程 相近,若管理人員採用溢洪道閘門全開之自由溢流洩洪,則 會提前3小時溢堤。由於莫拉克颱洪之重現期超過5000年, 且下游大內地區一帶之降雨深度超過200年重現期,堤內地 區對雨水的排水保護標準僅為10年暴雨,而曾文溪河防的保 護標準為100年洪水,其設計洪水相較於莫拉克颱洪極為懸 殊,所以發生內部淹水及外部溢堤是必然過程。由本文對曾 文、南化與烏山頭水庫下游之曾文溪進行流域整體的水文與 水理模擬結果顯示,即使曾文水庫不洩洪,在發生溢堤及破 堤之斷面中,自二溪大橋至大內/山上間之河道流量已極接 近河防標準的100年洪水,而自石子瀨至六分寮之河道流量 則超過100年洪水。前者即使數字上未發生溢堤,但其最高 水位距離堤頂均不足1.5公尺,由於風浪因素在防洪標準上 已視為溢堤,更在曾文水庫洩洪後,此河段的溢堤及破堤斷 面在模擬分析上均全部發生溢堤。本次颱風如無曾文水庫協 助滯洪,所有曾文水庫的進水流量直接流向下游時,模擬顯 示自二溪大橋至六分寮之河段洪峰流量將增加5000秒立方公 尺,再加上延長的高水位時間及水中挾帶的大量土砂,將為 曾文溪下游帶來世紀災難,其破壞性遠較200年來造成曾文 溪改道所發生的4次大洪水更為嚴重。..」、「..由於 莫拉克颱洪之重現期超過5000年,且下游大內地區一帶之降 雨深度超過200年重現期,堤內地區對雨水的排水保護標準 僅為10年暴雨,而曾文溪河防的保護標準為100年洪水,其 設計洪水相較於莫拉克颱洪極為懸殊,所以發生內部淹水及 外部溢堤是必然過程。」等語(參見原告不爭執之本院99年 度營國簡字第2號判決)。




⑼綜上,被告主張本件災害實係莫拉克颱風於台南地區曾文溪 流域所降之豪大雨異常即天然災害所致,被告在考量壩體安 全下進行緊急防洪運轉,尚難謂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 。又曾文水庫洩洪前,曾文溪河道已超過警戒水位,甚至部 分河段已接近溢堤,沿岸地區亦有多處淹水,即使提前3小 時洩洪,亦難認足以避免曾文溪河段溢堤或潰堤之情形發生 ,被告抗辯原告所受淹水損害與被告防洪運轉之行為尚無因 果關係等語,亦足採信。
⑽至原告主張被告管理之戶外配電鄉受潮受潮延遲半個小時啟 動閘門,管理上有缺失云云,惟查,有關曾文溪下游善化區 段堤防潰提與被告操作曾文水庫所為緊急防洪運轉行為尚難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一節,已認定如前,且原告既主張被告就 曾文水庫洩洪水量過多,超過曾文水庫下游河道所能容納洩 洪量,以致曾文溪下游善化區段堤防潰堤,是被告延遲半個 小時啟動閘門應係減輕曾文溪下游河道流量,並未增加曾文 溪下游河川排洪量之負擔,尚難謂係造成曾文溪善化段堤防 潰堤或河水溢流之原因,自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。六、從而,被告所屬公務員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,且原告 所受淹水之損害與被告所為曾文水庫防洪運轉決策及措施, 尚難認有相當因果,原告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3條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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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福隆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