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9年度,736號
TNDV,99,訴,736,2011062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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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736號
原   告 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惠珠
送達代收人 江俊傑律師
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6.
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,惟查,本事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563,970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84,21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鎧 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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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