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67號
上 訴 人 吳敏華即玉峰企業社
輔 佐 人 吳聰霖
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
被上訴人 徐瑞德即南榮國際貿易企業社
住臺南市永康區○○○路365巷2號1樓
輔 佐 人 徐明富 住同上
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
王盛鐸律師
王建強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晶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