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97年度,16號
TNDV,97,建,16,20110627,3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7年度建字第16號
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寶田即合順工程行
訴 訟 代 理 人 林德昇律師
送 達 代 收 人 吳淑慧
被告即反訴原告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 代 理 人 何懋彰
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所為
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統一編號:00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統一編號:00000000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 鎧 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