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0年度,259號
TNDV,100,除,259,2011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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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59號
聲 請 人 李清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6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6 號公示 催告,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洪浩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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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5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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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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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彭維祥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│99年11月15日 │16,08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化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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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