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67號
原 告 郭建志
被 告 方梅麟
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惟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50,3
81元,以及返還「正峰新」股票35,124股、「台積電」302股、
「開發金」178股、「茂矽」77股、「大眾(金)控」183股。惟
上揭股票於原告起訴當日之每股價格分別為40.6元、72元、11.4
元、9.12元、10.3元,有臺灣證券交易所個股日收盤價查詢資料
1份在卷可稽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602,776元(計算式
:150,381+{35,124×40.6}+{302×72}+{178×11.4}+{77×9.12
}+{183×10.3}=1,602,776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6,939元,原告僅繳納1,000元,尚不足15,939元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莊淑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