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0年度,663號
TNDV,100,訴,663,20110607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
原   告  莊吳金英
       莊雅青
       莊惠蓉
       莊文華
兼上四人共
同訴訟代理人 莊進雄
以上原告與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炎峰間請求確認建物
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
其訴:
(一)查報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街251巷14弄34號、46號、48號房
   屋目前之買賣價值各若干?
(二)查報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街251巷14弄5號、6號、8號房屋目
   前之買賣價值各若干?
(三)被繼承人莊一平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。
(四)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
   代理人最新
(五)被告李炎峰最新
   號、6號、8號房屋係由被告李炎峰居住使用之證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童來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凌昇裕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