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原 告 莊吳金英 莊雅青 莊惠蓉 莊文華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進雄以上原告與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李炎峰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應於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訴:(一)查報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街251巷14弄34號、46號、48號房 屋目前之買賣價值各若干?(二)查報台南市○○區○○街251巷14弄5號、6號、8號房屋目 前之買賣價值各若干?(三)被繼承人莊一平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。(四)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(五)被告李炎峰最新 號、6號、8號房屋係由被告李炎峰居住使用之證據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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