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9號
原 告 織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大樹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
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4,393,33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,56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莊淑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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