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9號
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麗卿、高秋黃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9,030,000元(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7826號強
制執行事件系爭土地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)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90,39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浩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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