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0年度,230號
TNDV,100,補,230,201106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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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補字第230號
原   告 曾秀惠
上列原告與被告辜俊德楊銘昌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1,
7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,原告僅繳納5,400元,尚
應補繳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6  月   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廖建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6  月   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玟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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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