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換提存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0年度,27號
TNDV,100,聲,27,201106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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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0年度聲字第27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 慶 年
送達代收人 謝 明 憲
相 對 人 臨鎰鋼板有限公司
兼 前一人
法定代理人 謝莊寶葉
相 對 人 謝 國 殿
      謝 國 誥
      王 保 舜原名王.
      謝 能 通
      莊 茂 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日所
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相對人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莊茂楠住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21號、相對人謝莊寶葉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198號之1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 「相對人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謝莊寶葉住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198號之10、 相對人莊茂楠住臺南市學甲區宅子港21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李 鎧 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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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臨鎰鋼板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