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00年度,106號
TNDV,100,聲,106,201106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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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聲字第106號
聲 請 人 吳柏喬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
助章程事件,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
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「吳伯喬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吳柏喬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王慧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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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