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00年度,41號
TNDV,100,消債更,41,201106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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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
債 務 人 林延陽
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00年4月14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00年8月14日為止。 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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;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;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受益人或轉 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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分,除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必要時, 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,延長期 間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 ,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,經債務人聲請延長保全處 分期間,是本院斟酌實際情狀,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 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已於100年6月13日公告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
書 記 官 程欣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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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