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38號
抗 告 人 陳進源
張保仁
相 對 人 王淑珍
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
年4月21日本院100年度司拍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抗告人抗告及於原審異議意旨略以:
抗告人陳進源、張保仁於民國89年3月9日以渠等所共有坐落 臺南市新化區○○○段537-1、539-6地號等二筆土地(應有 部分各1/2,下合稱系爭土地)向相對人王淑珍設定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(下同)600,000元,並簽立200,000元 借據乙紙,調借同額現款;抗告人陳進源另於89年5月12日 以其所有坐落同段536-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/2,向相對人設 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300,000元,並簽立150,000元借據乙 紙,調借同額現款。嗣抗告人陳進源於89年8月8日向相對人 清償100,000元,並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。故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應為250,000元,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。二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 物係屬非訟事件,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,無確定實體法上法 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,故袛 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,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, 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,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 爭執之人,應另提起訴訟,以資解決,不得僅依抗告程式聲 明其爭執,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(最高法院51年10月 8日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(三)、57年台抗字第76號、56年台 抗字第714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又按民法第873條第1項所謂 清償期,係指應為清償之時期而言,倘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 件為形式上之審查,已能明瞭清償期屆至,法院即得准許拍 賣抵押物。
三、經查:
㈠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以其共有之系爭土地,為擔保抗告人 等對相對人之借款,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00,000元之抵押權 ,約定依抗告人所簽發之債權憑證,借據或支票、本票之到
期日為清償日,並經登記,詎抗告人屆期仍未清償,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另對於其上之門牌號碼臺南市新 化區頂山脚138號之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,請求併附拍賣等語 ,固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抵押權 設定其他約定事項、抗告人簽發之本票及系爭土地登記謄本 等件影本為證。
㈡惟相對人僅就系爭土地其中相對人陳進源應有部分1/2設定 抵押權利,本院依上開證據為形式上審查,足認本件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於相對人100年3月11日聲請時,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,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洵屬有據 ,應予准許,至逾此部分即非抵押權擔保範圍,相對人聲請 拍賣自屬無據。抗告人雖主張於89年間曾有對相對人清償10 0,000元而塗銷抵押權之事實,然自形式審查,因抗告人清 償而塗銷抵押權之土地,乃同段536-5地號土地,並非本件 准許拍賣之如附表所示土地,抗告人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; 況拍賣抵押物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,於 債權(含是否已清償之爭議)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, 已如前述,抗告人如認有清償之事實,應另行起訴,以求解 決。抗告人主張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有誤,故系爭拍賣 抵押物裁定應予廢棄等語,並非可採。
三、綜上,原審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,經核並無違誤。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,求為廢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四、再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,有相對人者,準用民事訴訟 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;又訴訟費用,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;而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,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,應一併確定其數額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 序費用額為1,000元(即抗告費),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 由,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抗告為無理由,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、第21 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 49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,並經本院許可外,不得再抗告。如提起再抗告,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,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謝安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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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抗字第3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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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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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臺南市│新化區 ○○○○段│537-1 │建│97.00 │ 2分之1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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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有權人:陳進源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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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臺南市│新化區 ○○○○段│539-6 │建│27.00 │ 2分之1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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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有權人:陳進源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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