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敏菁
葉秉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改
用分別財產制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1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,應徵第二審
上訴費用新臺幣4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葉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