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0年度,55號
TNDV,100,家訴,55,201106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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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家訴字第55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謝敏菁
      葉秉祥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改
用分別財產制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1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,應徵第二審
上訴費用新臺幣4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 楊佳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芳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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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