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9號
聲 請 人
即收 養 人 郭中和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郭希家
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認可郭中和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收養郭希家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子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被收養者為成年 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㈠意 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㈡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 母不利。㈢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;夫妻之一 方被收養時,應得他方之同意。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 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㈠父母之一 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;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 示。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。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 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夫妻收養子女 時,應共同為之,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,得單獨收 養。民法第1079條第1項、第1079條之2、1076條、1076條之 1 第1項、第107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:收養人郭中和單身,沒有生育子女, 欲自民國100年2月23日起收養被收養人郭希家為養子,檢具 相關文件,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被收養人郭希家係成年人,無配偶,生父為郭天 賜、生母為郭林寶桂,其與收養人郭中和合意成立收養關係 ,並經本生父母同意之事實,業經收養人郭中和、被收養人 郭希家、被收養人生父郭天賜到院陳述明確,有本院訊問筆 錄在卷足稽。並提出收養契約書1件、收養同意書1件、毋庸 扶養證明書1件、被收養人生母出具之出養同意書暨公證書 (100年度南院公字第002000192號)、戶籍謄本3件為證,堪 予認定。綜上所述,本件收養關係無不利被收養人之本生父 母,亦無藉此免除法定義務之意圖,且無其他情事可認違反 收養目的之重大情事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,應予認可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