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0年度,1197號
TNDV,100,司繼,1197,20110614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繼字第1197號
聲 請 人 方淑燕
      高鵬富
      高詩絜
      高嘉勵
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高榮凱(男,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,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里○鄰○○路○段196巷6號)於100年3月20日死亡,開具遺產清
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
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
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
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
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6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 林可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0  年  6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世明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