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0年度,1124號
TNDV,100,司繼,1124,201106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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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0年度司繼字第1124號
聲 請 人 吳雅瑩
      李昊翰
      李昊恩
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衍林(男,民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,身分
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
里○鄰○○路○段328巷10號)於100年4月16日死亡,開具遺產清
冊呈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
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
。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
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
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郭春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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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