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57號
聲 請 人 吉茂瓦楞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錫明
相 對 人 林海水
林通朝
林通成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;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,民法第873條、第867條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林海水於民國80年11月26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95年1 1月26日,並由第三人林通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登記在案,詎相對人林海水屆期未依 約清償。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判決共有物分割,已於91年 3月1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海水、林通朝、林通成,然並 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,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、 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三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,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,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;如相對人 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五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六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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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0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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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土 地 坐 落 │地│面 積│ │所 有│
│編號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┤權利範圍│ │
│ │縣 市│鄉鎮市區○ 段 │地 號│目│平方公尺│ │權 人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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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台南市│歸仁區 ○○○○段│1168 │旱│1996.00 │5分之1 │林通朝│
│001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┤
│ │因分割增加地號:1168-4、1168-5地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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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台南市│歸仁區 ○○○○段│1168-4│旱│1996.00 │5分之1 │林通成│
│002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┤
│ │分割自:1168地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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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台南市│歸仁區 ○○○○段│1168-5│旱│998.00 │5分之1 │林海水│
│003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┤
│ │分割自:1168地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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