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6727號
TNDV,100,司促,16727,201106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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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672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
債 務 人 李陳惠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玖拾貳元,及自支付
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2783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    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0年01月
     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,392元正,迭經催繳,迄
     未清償。
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
    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Y027830、0000000、M00000000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 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 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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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