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6530號
TNDV,100,司促,16530,201106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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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
債 務 人 蔡佳鈴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元,及其中新臺
  幣叁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
  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止,按月計付違約
  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,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 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」,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(下同)96年
     8月13日金管銀(六)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
     名稱為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在案,惟法人
     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  (二)緣債務人蔡佳鈴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定
     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
    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,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
     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,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
     ,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,
     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及
     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(未繳清金額新臺幣(以
     下同)999元(含)以下無需繳付,1,000元至10,000
     元按月計收150元,10,001元至30,000元按月計收300
     元,30,001元至60,000元按月計收600元,60,001元
     至90,000元按月計收900元,90,001元至120,000元按
     月計收1,200元,120,001元至200,000元按月計收1,5
     00元,200,001元(含)以上按月計收2,000元),合
     先敘明。
  (三)查債務人前參加銀行公會95債務協商,自96年1月起
     即未依約繳款,現尚積欠聲請人本金3,190元及計算
     至94年11月30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共計40元,迭經聲
     請人催討無效,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約定,債務
    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  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。
  (四)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
    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
     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 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 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7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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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