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62號
債 權 人 戴承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雅裕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債務人楊雅裕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吳進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