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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6362號
TNDV,100,司促,16362,201106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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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6362號
債 權 人 戴承志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雅裕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
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  聲請:
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  ㈡補債務人楊雅裕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
  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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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