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12號
上 訴 人 蔡榮聰
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
複 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
上 訴 人 蔡詹水雲
蔡淑美
蔡宗坤
蔡宗裕
蔡宗訓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
陳怡倩律師
上述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
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四行關於「…應各再給付上訴人蔡宗坤新臺幣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…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…應各再給付上訴人蔡榮聰新臺幣拾玖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…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三行已表示蔡宗坤為給付義務人,是 以主文第四行竟記載債權人為「蔡宗坤」,顯係錯誤,應將 主文第四行「蔡宗坤」更正為「蔡榮聰」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十庭
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
法 官 王漢章
法 官 吳燁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鄧瑄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