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二○號 原 告 華啟企業有限公司?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黃福雄律師 李傑儀律師 被 告 千禧年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?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代理人 丙○○ 林旻璇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朱小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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