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6095號
TNDV,100,司促,16095,201106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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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郭金秋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叁拾壹元,及其
 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債務人郭金秋於93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
     ,約定自93年12月6日起至96年12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
    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.25採固定利率計算,依
 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
    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     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:『立
     約人(即債務人)同意授權貴行(即聲請人)依立約人借
     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。立約人同意貴行得
     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』,故債權人於
     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。詎債務人
    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
     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00年6月15
     日止累計85,331元正未給付,其中51,153元為本金;
     30,794元為利息;3,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 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    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 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 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飛
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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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序號│ 本金 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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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51153 │郭金秋  │100年6月16日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週年利率18.2│
│  │元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5% 計算之利息 │
│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。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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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