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5785號
TNDV,100,司促,15785,201106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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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578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陳林美貴即陳士儀之.
債 務 人 陳原煌即陳士儀之繼.
債 務 人 陳伯奉即陳士儀之繼.
債 務 人 陳建華即陳士儀之繼.
債 務 人 陳尹曼即陳士儀之繼.
一、債務人在繼承被繼承人陳士儀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
  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拾
  貳萬壹仟貳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三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 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
 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
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
 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 )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 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  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小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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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