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5551號
TNDV,100,司促,15551,20110620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5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
債 務 人 林艾霖
兼法定代理 林清全

兼法定代理 林黃淑惠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 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  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林艾霖前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,邀同債務人林清
    全、林黃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
    生就學貸款」3筆,共計新臺幣38,312元整,借款期限
    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
    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
    約金(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
  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    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   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林艾霖自民國100
    年2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8,312元
    及自民國10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75%計算
    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
    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  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
    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林清全林黃淑惠既為連帶
    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
   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 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 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吟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