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55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
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
債 務 人 林艾霖
兼法定代理 林清全
人
兼法定代理 林黃淑惠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壹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艾霖前於民國97年至98年間,邀同債務人林清
全、林黃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
生就學貸款」3筆,共計新臺幣38,312元整,借款期限
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
,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
約金(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
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
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
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林艾霖自民國100
年2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8,312元
及自民國100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.75%計算
之利息和自民國100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
經催討,未蒙繳納,債務人林清全、林黃淑惠既為連帶
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,
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為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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