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
非訟代理人 林佩君
債 務 人 蔡景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,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,並己依金融機構合
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,是以聲請人元大銀
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,特此敘明。
(二)債務人蔡景東前於民國(下同)94年3月3日,向聲請
人借款新臺幣310,000元整,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
算方式如貸款契約約定。詎料債務人100年3月起即未
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,尚餘本金112,224元,及自
民國10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本行基準利率加
計8.75%合計機動計息(目前年息為12.64%),暨自民
國100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就
超逾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未償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,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
限利益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負清償全
部借款之責。
(三)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
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景東 │自民國100年3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本行基準利率│
│ │112224│ │月10日起 │ │加計8.75%合計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機動計息(目前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年息為12.64%)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景東 │自民國100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112224│ │月11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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