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5255號
TNDV,100,司促,15255,201106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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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
非訟代理人 林佩君
債 務 人 蔡景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,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
 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,並己依金融機構合
     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,是以聲請人元大銀
     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,特此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蔡景東前於民國(下同)94年3月3日,向聲請
     人借款新臺幣310,000元整,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
     算方式如貸款契約約定。詎料債務人100年3月起即未
     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,尚餘本金112,224元,及自
     民國100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本行基準利率加
     計8.75%合計機動計息(目前年息為12.64%),暨自民
     國100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
   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就
     超逾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     金未償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,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
     限利益,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負清償全
     部借款之責。
  (三)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     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
     實感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 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 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小萍
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255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景東  │自民國100年3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本行基準利率│
│  │112224│     │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加計8.75%合計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機動計息(目前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年息為12.64%)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蔡景東  │自民國100年4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12224│     │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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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