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六號
原 告 丁○○
被 告 乙○○○
李煒琄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附註:
原告應提出臺北市○○○路九九五巷五弄六之三號、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三七巷五弄八號四樓等房屋占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七四之一地號土地持分比例各為千分之七十五、千分之五十之計算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