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4326號
TPDV,89,訴,4326,2002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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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二六號
  原   告 丁○○
  被   告 乙○○○
        李煒琄
        甲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,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二   月   十八  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一  年   二   月  二十五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秀妙附註:
原告應提出臺北市○○○路九九五巷五弄六之三號、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三七巷五弄八號四樓等房屋占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七四之一地號土地持分比例各為千分之七十五、千分之五十之計算依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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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