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344號
債 權 人 許錦成
債 務 人 巧雋設計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祥
債 務 人 陳惠秋
債 務 人 陳德薰
債 務 人 陳慶宏
一、債務人巧雋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肆拾
萬元②叁拾伍萬元③叁拾伍萬元④貳拾萬元,及均自民國一
百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(市)區內者,發票日後七日內
,應為付款之提示;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
付款之提示,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,喪失追索權,票據法
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、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債權
人主張債務人陳慶祥、陳惠秋、陳德薰、陳慶宏為票號BQ00
00000、BQ0000000、BQ0000000、BQ0000000支票背書人,故
應負給付票款責任云云,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日分
別為民國①一百年一月三日②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③一百
年一月二十五日④一百年一月十一日,退票日均為一百年二
月十五日,發票地與付款地均為台南市,顯逾上開七日提示
期限,依上開規定,債權人已喪失對債務人陳慶祥、陳惠秋
、陳德薰、陳慶宏之追索權,此部分請求即屬無據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三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
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
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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