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高等法院(民事),上字,105年度,298號
TPHV,105,上,298,2017062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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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 105年度上字第298號
上 訴 人 張莊麗蘭
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
被 上 訴人 莊美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上訴人與莊水盛間收養關係是否存在,攸關上訴人 是否為莊水盛之繼承人及得否依繼承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上 訴人塗銷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8樓之1房屋 (含坐落之基地,下稱系爭房地)所有權移轉登記,而莊水 盛之配偶莊謝雪雲已另案訴請確認渠等與上訴人間收養關係 不存在,乃於民國(下同)105年9月23日裁定於本院105年 度家上字第37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終結前,停止訴訟 程序。查,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06年1月11日判決,並於10 6年2月24日確定,有上開事件民事判決書、辦案進行簿可稽 (見本院卷第141至143、144頁)。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 原因已不存在,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,爰撤銷本 院105年9月23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
法 官 張松鈞
法 官 陳心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珮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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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