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
非訟代理人 林佩君
債 務 人 王景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王景宗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定
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
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,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
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,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
,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,
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.71%計算之利息及
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(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300元計算、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
約金新臺幣400元計算及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
金新臺幣500元計算),合先敘明。
(二)查債務人自100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,現尚積欠聲請
人本金41,911元及計算至100年5月9日止之利息暨違
約金共計3,917元,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,依信用卡
會員約定條款之約定,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。
(三)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
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維權益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朱小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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