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4035號
TNDV,100,司促,14035,201106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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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
債 務 人 張武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陸佰叁拾伍元,
 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債務人張武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
    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卡號:0000000000000000
     卡別:MasterCard。債務人至100年5月24日止累計32
     7,635元正未給付,其中94,245元為消費款;233,390
     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
    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
     示之利息。
  (二)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     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    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    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 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 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吟
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 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 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│利息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94│張武勝  │100年5月25日│至清償日止│按年息20%計 │
│  │245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│算之利息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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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