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3985號
TNDV,100,司促,13985,20110602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85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
債 務 人 蔡金通
債 務 人 蔡季眞
債 務 人 蔡長霖
債 務 人 蔡季萍
債 務 人 蔡政良
一、債務人蔡金通蔡季眞蔡長霖蔡季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
  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壹仟叁佰捌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
 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計算之利
  息,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
  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
  得行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
  聲請對債務人蔡政良發支付令令,經查債務人蔡政良戶籍設
  於臺南市新營區戶政事務所,故債務人蔡政良因住所不明,
  須依公示送達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對債務人蔡政良
  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 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三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 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
 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
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
 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 )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  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 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  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 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小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