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3391號
TNDV,100,司促,13391,201106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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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1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債 務 人 楊國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陸拾叁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相對人楊國勳於民國(下同)93年03月12日書立現金卡
   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,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『好康代償方
    案』貸款金額新臺幣(下同)70,000元。以年利率11%固
    定利率計息,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,依年
    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(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)
    ,若有遲延,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率加收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
    算之違約金(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)。
  (二)相對人楊國勳於民國(下同)93年03月12日書立現金卡
    申請暨約定書乙份,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
    度。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
    年(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),利率則以年利率17
    %按月固定計息(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),若有
    遲延,依核准貸款額度60,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
    金(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)。
  (三)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,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
    ,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8月25日及95年10月15日
    後即分文未繳(詳如附表所示),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
    達96,463元正(其中38,580元正部份利率以11%計;57
    ,883元正部份利率以17%計)。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
    ,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請求之標的,
  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
    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
 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
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;
 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
 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
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中  華  民  國  100  年  6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進飛
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339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38580 │楊國勳 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 │元     │     │8月25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57883 │楊國勳  │自民國09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七│
│  │元     │     │0月15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序號│ 本金  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38580 │楊國勳  │自民國095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元     │     │9月26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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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2│新臺幣57883 │楊國勳  │自民國09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月給付新臺幣│
│  │元     │     │1月16日起  │      │120元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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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