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69號
債 權 人 林玉欽
非訟代理人 郭永安
債 務 人 鄭合禮即鄭敦之繼承.
債 務 人 鄭朝宏即鄭敦之繼承.
債 務 人 陳鄭彩霞即鄭敦之繼.
債 務 人 陳鄭彩雲即鄭敦之繼.
債 務 人 鄭月霞即鄭敦之繼承.
債 務 人 陳鄭阿花即鄭敦之繼.
債 務 人 鄭永吉即鄭皆得即鄭.
債 務 人 鄭昀甄鄭永吉即鄭皆.
債 務 人 鄭安琇鄭永吉即鄭皆.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八十
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暨逾期以月息三分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三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
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勿省略),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
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
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
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記
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
)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,
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
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朱小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