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0年度,12740號
TNDV,100,司促,12740,20110620,3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40號
債 權 人 大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錫河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施邦奇即施廷翰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
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施廷翰有貨款債權,因施廷翰已死 亡,故聲請對其繼承人施邦奇核發支付命令,惟查繼承人施 邦奇已依民法一一七四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(本院100年 度司繼字第1089號),依首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怡吟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