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06年度,1675號
TCEV,106,中小,1675,2017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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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中小字第1675號
原   告 詹木貴
被   告 林伶穗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款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88 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 50,000元,應繳裁判費為1,000元,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4日 以106年度中補字第10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 補繳500元之裁判費(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) ,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該裁定業於106年5月11日 合法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呂明坤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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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