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3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鍾侑埕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(100年度執
聲字第868號),本院裁定如:
主 文
鍾侑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,經判刑確定,入監執行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。本院審核無異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黃傳鈞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