沒入保證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0年度,1127號
TNDM,100,聲,1127,201106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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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0年度聲字第112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林月娥
被   告 蔡卜元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
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林月娥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具保人林月娥因被告蔡卜元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,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4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。茲因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、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又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 ,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11月23日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 、刑事保證金收據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執字第1852 號送達證書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檢欽寅100執1852 字第18286號通知、南檢欽寅100執1878字第23967號函、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0年5月1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00 007814號函暨檢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 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附卷可稽, 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,無正當 理由不到案執行,復拘提無著,被告顯已逃匿。從而,本院 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,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慧玲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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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