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聲字,100年度,224號
TNDM,100,交聲,224,201106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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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 100年度交聲字第224號
移送機關 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
異議人即
受處分人  王亮景
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,對於交通部公
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100年2月23日所為之裁決處
分(處分案號:嘉監南字第裁74-S00000000號),聲明異議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處分關於罰鍰新臺幣陸佰元、記違規點數叁點部分撤銷。上開撤銷部分,王亮景不罰。
其餘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處分意旨略以: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亮景(下稱異議人) 駕駛車牌號碼931-DXA號重機車,於民國99年12月25日17時 15分許,行經臺南市○○街與大和路之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 岔路口紅燈右轉,且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載安全帽之 行為等違規行為,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 理站(下稱移送機關)以其違規事證明確,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、第31條第6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( 原裁決書漏載第3款)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等規定,合計裁處新台幣1,100元,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 語。
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異議人要求警方提出證據資料證明異議人有 上開違規情事,為此聲明異議等語。
三、按汽車駕駛人,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, 處新臺幣1,800元以上5,400元以下罰鍰。前項紅燈右轉行為 者,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,800元以下罰鍰。機器腳踏車駕駛 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處駕駛人新台幣500元 罰鍰;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、第31條第6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形之一者,記違規點 數3點,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。
四、經查,移送機關認異議人有上開違規情事,固有臺南市警察 局99年12月25日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違規錄影光碟一份附卷可參,惟異議人 對於未戴安全帽一事雖不否認,但否認有紅燈右轉之情形。 查:
㈠證人即舉發警員董皇廷於本院100年5月17日調查時到庭證稱 :「(法官問:本件二件是否你舉發,情形如何?)是我舉



發的。當天我們在台南市○○○○○街口欄檢,當時剛好有 攔截一部車闖紅燈在開單,當天本件違規當事人在大和路北 向南右轉往大港街行駛,該當事人於十字路口就已經發現我 們了,但是攔檢不停,我們就錄影告發,我與我同事所記下 的車牌號碼是相同的,當天我們回到局裡,有調閱車主之影 像檔資料,所調閱的資料與今日異議人相同。」、「(法官 問:是否確定當天之行為人是為本日在庭之異議人?)體型 及戴黑色粗框眼鏡均相同。」、「(法官問:當天錄影資料 是否就是第五分局100年4月7日函文所檢送之資料?)是的。 」等語,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0 年4月7日南市警五交字第1000005631號函檢送之錄影光碟, 勘驗結果為:「一、光碟畫面顯示3分04秒時,畫面右方之 交岔路口有人停等紅燈之情形。二、光碟畫面顯示3分09秒 時,有一戴黑框眼鏡、理平頭之年輕男子,騎乘一白色機車 搭載另一名男子從畫面右方疾駛而過,該二名男子均未戴安 全帽,且該機車未裝設後照鏡。三、光碟畫面顯示3分11秒 時,有一戴黑框眼鏡的男子騎乘一台黑色機車,跟隨上開機 車從畫面右方疾駛而過,該騎士未戴安全帽,該機車也沒有 裝設後視鏡,畫面中看到壹員警站立在馬路中央,接著聽到 有人陳稱車牌號碼記住,車牌931DXA。四、光碟畫面顯示3 分15秒時,畫面右方之交岔路口有人停等紅燈之情形。」, 異議人對其即為上開錄影光碟未戴安全帽之機車駕駛人,並 不爭執(見本院卷第25頁),因此,移送機關指稱異議人騎 乘車牌號碼931-DXA號重機車於上開時間經過臺南市○○街 與大和路交岔路口,有未戴安全帽之違規行為,自堪認定。 ㈡惟證人董皇廷亦證稱:「(法官問:為何會開紅燈右轉的違 規?)因為大港街的綠燈已經亮了,所以大和路一定是紅燈 ,他們從大和路右轉大港街。」、「(法官問:光碟畫面顯 示3分04秒時、3分15秒,畫面右方之交岔路口有人停等紅燈 之情形,為何認為異議人從大和路右轉大港街係闖紅燈?) 當時大港街是紅燈沒有錯大和路應該是綠燈,異議人當時行 向如我庭呈的草圖所示異議人應該是沒有紅燈右轉的違規行 為。」等語在卷(見是日之訊問筆錄),是本件經勘驗舉發 過程之錄影光碟及核對證人董皇廷之證詞,認異議人應無紅 燈右轉之違規行為。
五、綜上所述,本件依現存之證據,僅能認定異議人有於前揭時 、地,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之違規行為,尚難證明異議人確 於前揭時、地有駕車行經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紅燈右轉 之違規事實。移送機關未經詳查,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53條第2項及第63條第1項第3款(原處分漏載第3款)及



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,裁處異議人 罰鍰600元,記違規點數3點之處分,此部分即有未洽,應由 本院撤銷該部分處分,並就該部分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,以 資適法;至於異議人確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未依規定載安全 帽之行為,已如前述,移送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條第6項之規定,裁處異議人罰鍰500元之處分,於法核無 違誤,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六、據上論結,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、道路交 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、第19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
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淑勤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謝竣閎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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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